第三十条

已修改

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市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