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六节 住房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市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