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街道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