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

(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试用新药、接受新的治疗方法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