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一)在非医疗场所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二)未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说明其权利、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自主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请求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