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在非医疗场所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二)未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说明其权利、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自主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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