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第四十条已废止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院手续。非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应当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予以复核。经复核确定病情痊愈的,由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出院手续;未痊愈但符合出院标准的,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出院手续,由民政或者公安部门代为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