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三)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五)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六)其他危害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