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挖植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