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湖泊、水流等湿地采取退耕还湿、生态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对污染湿地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质恶化,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在湿地内擅自采砂、取土、违法排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