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共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