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已修改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遵守职业道德;(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