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