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