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