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二)劳动者名册;(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