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