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合理诉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