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