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