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