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