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