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