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