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航道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渔业、旅游等部门的意见,航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航道发展规划的修订按照编制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