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责令其离开航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