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