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航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