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航道上相邻梯级大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标准,保证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满足船舶安全畅通的需要。大坝管理单位因蓄水、发电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如有争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