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过船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过船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方能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