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筑物平面、立面图;(三)按照通航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建设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建设桥梁的,桥梁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桥梁防船舶碰撞的方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