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