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应逐级建立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履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凭据。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印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