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财政、公安消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