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