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并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一)合理规划、建设献血站(点);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对在无偿献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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