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无偿献血”,是指符合献血要求的任何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置的采供血机构捐献全血或者血小板等血液成分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血液”,是指用于医疗临床的全血和血液成分。本条例所称的“临床用血费用”,是指采供血机构采集、储存、制备、检验血液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算确定,以一定标准向用血者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