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采集血液或者非法买卖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