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无偿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面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无偿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