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可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可合计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可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