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的,采血量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全血的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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