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入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