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