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引导扶持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