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未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未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