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是:对本市监管旅行社的投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客栈及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工农业旅游点的投诉;对本市导游人员的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投诉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