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第四十条已修改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规范的客运服务,不得甩客,不得擅自揽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客运服务。旅游客运企业向旅行社派出的旅游车辆应当具备完整的旅游客运营运手续,并悬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制作的旅游车辆专用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