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