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八章 鼓励与奖励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对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废水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减排、降耗的重点项目,财政给予贴息;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耗,实施绿色产品认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科技开发,财政优先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