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第五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二十八条有效实行废弃物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理义务。生活废水排放达到核定排放量的,应当进行废水的再生利用;未达到的,由城市公共污水企业处理,进行循环利用。生活固体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可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