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进入或者居住在景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景区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景区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检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